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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定第12006986号“警银亭”商标无效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
涉案第12006986号“警银亭”商标被核准注册在第6类金属建筑物、金属制简易小屋、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喷漆用金属间、金属门、窗用铁制品产品上,系江苏甲公司于2013年1月7日向商标局...
律师观点分析
涉案第12006986号“警银亭”商标被核准注册在第6类金属建筑物、金属制简易小屋、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喷漆用金属间、金属门、窗用铁制品产品上,系江苏甲公司于2013年1月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6月28日核准注册并予以公告。江苏甲公司凭借该注册商标,在与全国多家公司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中,获得高额经济赔偿。
2017年江苏甲公司起诉山东乙公司,认为山东乙公司在官方网站使用了“警银亭”这一名称,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王胜军律师代理山东乙公司委托后,经过分析案情,最终确定将案件争取在山东省审理,以便为申请江苏甲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无效争取时间,2017年8月24日我代理山东乙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申请宣告涉案商标无效,并多次与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沟通,充分发表代理意见,2018年10月,山东乙公司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2006986号“警银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通过本案,可以分析出,专业律师通过制定正确的代理方案,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为委托人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本案也为曾向江苏甲公司支付侵权费的单位下一步维权奠定了基础。
王胜军律师
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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