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加重是否可以
重新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 案 情 2009年12月9日,陈某在建筑工地干活时,因墙体倒塌,从搭架上坠落致伤,导致多处骨折。之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为六级伤残。 2011年底,陈某感觉因工伤导致的腿部伤情有所恶化,那么这种情况陈某可以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吗? 分 析 陈某可以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规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同时, 如果出现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加重的情况,会根据鉴定结果,作出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调整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来源网络,中国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