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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异地遭伪卡盗刷纠纷中的责任划分与处理

发布者:刘广全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3日|分类:银行 |943人看过

银行卡异地遭伪卡盗刷纠纷中的责任划分与处理

(2016)浙02民终字第868号

裁判要旨 

在银行卡异地遭盗刷案件中,对于盗窃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的认定,并不影响储蓄合同关系的责任认定与承担。发卡行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存在过错时,应由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关键词 

盗刷 持卡人 发卡行 责任划分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3日,原告王某在被告开发区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845031600113××××的借记卡。2015年11月18日,上述借记卡内190540元通过转支方式转入案外人张某账户。原告发现上述款项被取走后,于当日委托其妻子在宁波市农业银行一部ATM机上向卡内存入100元,并拨打110报警,案件由蛟川派出所受理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另查明,某行为案外人张某办理了一项名为“智付通”的业务,这是一种类似POS机的业务,银行发放给客户一部固定电话机,该电话机上有卡槽,可以使用银行卡在该电话机上刷卡并输入密码进行结算。原告王某借记卡内的钱款就是通过“智付通”业务转入案外人张某的账户。

法院认为 

原告王某的借记卡中190540元在通过“智付通”业务转入案外人账户,这种转账必须在带有卡槽的固定电话机上进行刷卡并输入密码才能完成,而原告本人及其借记卡均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故可以认定涉讼的借记卡存在伪卡。原告在发现借记卡被异地操作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采取了补救措施,及时防止了损失扩大,并无过错。而使用借记卡进行消费、支付、取现是银行广泛开展的业务,银行应保障其发放的借记卡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并完善真假借记卡的识别技术,以防止非法分子通过伪卡侵权。本案中,被告开发区支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对伪卡有效识别导致盗刷,应对其服务瑕疵或履约瑕疵造成的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某行金穗借记卡章程》约定“凡密码相符的金穗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但这些条款系银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印制,系合同法意义上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被告审核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当然被认定有效,故被告不能据此免除自己的责任。开发区支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对伪卡有效识别导致盗刷,应对其服务瑕疵或履约瑕疵造成的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对盗刷引起的损失并无过错。本案与盗刷可能涉嫌犯罪行为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明,故对开发区支行要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理由亦不予采纳。综上,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原告存款损失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银行卡盗刷纠纷中“民刑交叉”问题的认定与处理

民刑交叉,是指在同一案件中,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因为互相之间存在牵连关系而形成民刑交叉案件。众所周知,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价值取向、诉讼目的、法律原则、举证责任分配、责任构成要件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两者之间不能随意切换及相互代替,此类案件应认定性质后分别立案、分别审理。银行卡盗刷纠纷中的确涉及“民刑部分交叉”,但这种程度的交叉并不会影响民事案件的单独立案、单独审理,理由如下:

首先,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在银行卡异地遭盗刷案件中,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银行卡并在ATM机或者POS机上操作刷卡的手段,盗窃钱款,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构成盗窃犯罪,应当向被害人承担退赔、退赃的刑事责任。同时,持卡人在银行办理了银行卡,与发卡行存在合同关系,此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发卡行依约保障其发放银行卡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持卡人依约正当使用银行卡,否则,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银行卡遭盗刷后,持卡人既可以自认损失,作为受害人,向犯罪行为人主张权利,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发卡行主张权利,两种权利基于不同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互不冲突。对于盗窃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的认定,并不影响存款储蓄合同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其次,保护力度不同。在刑事案件中,为使民、刑纠纷一揽子解决,当事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对于独立的民事诉讼,对被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尚存在不足,以银行卡遭盗刷案件为例,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利息损失不做准确计算或者只认定本金而不算利息。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相较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持卡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能够更加全面地维护自身权益。

再次,维权效率不同。通过刑事案件的追缴、退赔,犯罪行为人为了认罪悔罪争取量刑上的从宽、从轻,会积极弥补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财物被犯罪行为人挥霍一空甚至案件长期得不到侦破的情况,法谚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在这种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就会更高,避免了当事人的财产权利长期悬而未决的情况发生。综上,银行卡异地遭盗刷纠纷中的“民刑交叉”问题,充其量仅为刑事犯罪中的被害人系民事纠纷中的原告或被告的情形,而持卡人要求发卡行承担责任的案件,其责任主体与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并不一致。因此,在银行卡异地遭盗刷的案件中,持卡人起诉发卡行的,应适用“民刑分离”的原则,民事案件可以独立于刑事案件,不应驳回起诉。结合本案看,虽然发卡行要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是二审法院已明确回应此类纠纷与盗刷涉嫌的犯罪行为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这种认定与处理是准确的。

综上,银行卡异地遭伪卡盗刷纠纷中,在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存在过错时,应认定由发卡行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这种处理方式,从功利的角度来看,确实不够“中庸”,也存在着被改判的风险。然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银行卡异地遭伪卡盗刷案件频发,却暂时得不到有效遏制的现实下,法官“应运用其智慧,自动审查各自利益,加以衡量”,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金融交易安全。

数据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6年第10辑总第10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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