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婚后部分出资所购买的房屋如何分割?
法智部落:刘广全整理
观点: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将其父母在自己婚后部分出资所购买房屋判令归自己所有时,应不予支持。
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法释〔2003〕19号)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男女双方结婚,双方亲属为其购房提供出资,这也是在我国目前各地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由于年轻人刚参加工作不久,经济条件不好,所以用于结婚的住房,往往都是由老人为他们出全部资金或者提供部分出资。离婚时,对于这些出资的性质如何确定?是赠与,还是借贷?如果属于赠与,是对自己一方子女所为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我们认为,对依法能够认定为属于借贷关系的,可以按其他相关规定办理。如果依法认定为赠与关系,只是在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问题上有争议时,可以参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对将出资认定为赠与行为的,根据《婚姻法》对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以出资时间为区分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婚前出资,原则上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婚后出资,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刘银春:《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载杜万华主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59页。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观点:
问: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将其父母在自己婚后部分出资所购买房屋判令归自己所有,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在司法实践中,还经常发生的一种情形是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房屋支付了部分价款(往往是首付款),以子女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此时,一方父母的出资已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父母为子女全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形,不能将该房所有权判给一方,而是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将该出资的首付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的,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书研究组:《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将其父母在自己婚后部分出资所购买房屋判令归自己所有时,法院是否支持》,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26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V》 第3070页 观点编号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