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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无重大误解并撤销合同外,应对标价错误向消费者承担相应责任

发布者:刘广全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5日|分类:合同纠纷 |4067人看过

卖家无重大误解并撤销合同外,应对标价错误向消费者承担相应责任

法智部落:刘广全律师

 

  1. 裁判规则提要:

    网购中因卖家过失出现标价错误,在卖家未证明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的情况下,应就标价错误向消费者承担相应责任

    网络交易具有即时性特点,不少网购平台采取了订单自动确认、自动交易程序,因此商家以标价错误为由不予发货而与消费者产生纠纷在电子商务领域十分常见。出现标价错误的网购合同无论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商家应当采取继续履行合同或在履行不能时承担相应责任。

     

    二、相关案例:

    案例一:(2018)京03民终5565号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齐雪妍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例二:(2017)京0113民初12284号张松伟与南京硕怡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2018)苏01民终6335号蒋磊与南京金鹰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三、权威观点及裁判法理:

    1、商品标价展示和下单行为的法律性质取决于双方合意。

    明确后续权利义务分配的基础是解决合同的成立及效力问题,反映在网络购物合同中,即如何定义网站商品展示和消费者下单行为的性质。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现有判例中,法院对商品标价页面的性质给出了不同的判断,有认定为要约邀请者,也有认为属于要约者,与之对应消费者下单行为被认定为要约或承诺。尽管认定结果不同,但法院在作出判断时依据了同一标准,即当事人双方合意。如在前例齐雪妍案、张松伟案中,亚马逊和京东商城的注册协议都写明“消费者下单为发出要约,实际出货才构成承诺”,消费者签署协议后进行消费视为同意该安排,商品未发货则合同不成立,仅在缔约过失层面讨论后续责任;而在蒋磊案中,消费者和商家则一致认可合同已成立,需考察的是合同可否撤销、是否应继续履行的问题。

    关于标价网页性质的认定一直争论不休,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取决于对要约和要约邀请的理解。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对要约构成要件的规定,其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体现在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发出者是否有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等方面。观察购物网站的商品下单页面,价格、库存、发货、退换信息往往都予以展示,消费者选择购买后,会收到进一步的配送和付款信息完成下单,从这一流程观察,似乎难以解释出商家保留了最终是否订约的可能性,消费者对订单的完成抱有合理信赖。但若一概认定标价页面构成要约、下单即为承诺,商家可能负担无数的合同面临履约不能的风险,对其利益造成威胁。所以,“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更大程度上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需要综合考量商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而现有裁判规则作出的选择是尊重双方合意作出的安排。这一做法可以避免法院一刀切地性质认定违背当事人的本意,体现对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维护,同时又有助于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当然,法院作此裁判的前提是“合意达成”,某些购物网站通过用户注册协议和使用条件中的加粗标注提示等手段,告知消费者商品标价展示仅具有要约邀请的效力,消费者同意后才能继续注册和购物,由此可认定双方合意达成。而某些购物网站未与消费者就商品标价展示和下单行为的性质作事前约定,则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主张加以判断。

    2、在卖家未证明存在重大误解,且未请求撤销合同的情况下,卖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卖家应就标价错误向消费者承担相应责任,但买家据此主张卖家构成欺诈的,不予支持。

    重大误解”系法定合同可撤销事由之一,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重大误解其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重大误解担负着传统民法中错误制度的功能,如蒋磊案件所述,若卖家举证证明其发布的相关信息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合同的,则该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卖家可以据此主张免责。但若在诉讼过程中,卖家并未主张撤销合同,则双方之间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合法有效,买家有权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责任,或要求其赔偿损失。

    在部分案件中,有买家主张卖家的错误标价行为构成欺诈,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对欺诈行为处以三倍的惩罚性赔偿,目的是对可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欺诈行为施以惩戒,让欺诈者无利可图。在错误标价的场景下,卖家作为经营者,履行合同赚取商品的利润是其获利的方式,拒绝发货的行为只是为了利益不受损害,并非想因此获取非法利益,应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戒的“欺诈”行为。

    3、在卖家未举证证明存在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合同的情况下,要求卖家就标价错误承担责任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购物的盛行伴随着纠纷的增长,标价错误作为其中的常见种类,对其处理将对整个网络交易市场秩序造成显著影响。要求卖家对其自身过失负责,承担标价错误的赔偿责任,是稳定消费信心、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应有之意。一方面,消费者作为信息弱势一方,对于常见的低价促销活动和标价错误缺乏准确的判断能力。另一方面,卖家对所售商品和服务应尽到自身的审查义务和管理规范责任,且有能力掌握并及时调整商品的价格、库存等动态信息,由其承担标价错误的风险,有助于敦促其革新相关技术、规范经营行为,这既是对其自身经济利益的维护,也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风气。立法与司法不会不当干涉日常的网络市场交易行为或轻易作出否定评价,但也需要发挥规范、引导的作用,防止网购平台和卖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消费者权益。此标价错误裁判规则的建立,有助于促使商家规范经营行为,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护,维持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

     

    四、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

    第6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8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13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25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2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60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135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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