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事实推定
·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 · · · 再审申请人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宾长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成都鑫瑞鑫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09号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了同样产品,经合理努力仍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人确实使用了该专利方法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已知事实及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该同样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很大,被诉侵权人拒不配合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者保全证据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该专利方法。
· ·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在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了同样产品,经合理努力仍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人确实使用了该专利方法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已知事实及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该同样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很大,被诉侵权人拒不配合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者保全证据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该专利方法。本案中,专利权人宜宾长毅公司提供了“潍坊恒联公司棉浆粕出门证”“潍坊恒联公司浆粕质量检验单”等一系列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人潍坊恒联公司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并且通过产品检验等方式证明了该产品是与本案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相同的粘胶木浆粕。对于该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方法,宜宾长毅公司提供了其所拍摄到的潍坊恒联公司的生产车间、相关机器设备以及原材料木浆板投放过程的视频资料。虽然这些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生产步骤和工艺参数,尚不足以证明潍坊恒联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方法,但是潍坊恒联公司在一审中认可该视频资料显示的是其公司的生产现场。一审法院根据宜宾长毅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两次赴潍坊恒联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第一次取证中,潍坊恒联公司称其负责人不在,阻止法院进入生产现场;第二次取证中,该公司将法院带至棉浆粕生产现场而非上述视频资料所显示的生产现场。由于潍坊恒联公司不予配合,致使法院未能调取到被诉侵权产品制造方法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可以推断潍坊恒联公司侵权的可能性较大。原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潍坊恒联公司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方法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3)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知识产权卷I》 第277页 观点编号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