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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中心不属金融机构,无权对外发放贷款,其对外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

发布者:刘广全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808人看过


资金管理中心不属金融机构,无权对外发放贷款,其对外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 孝感市城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武汉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确认贷款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资金管理中心是管理安居工程住房基金的事业法人,不是金融机构,无权对外发放贷款,故其与东盛公司、东盛公司孝感分公司签订的三份贷款合同无效。借款方应向资金管理中心返还650万元借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储蓄存款利率返还利息。东盛公司孝感分公司是东盛公司开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并参加签订和履行借款合同,应由东盛公司及东盛公司孝感分公司共同偿还借款。资金管理中心向开发管理中心出具的委托书中有关转移债权的约定并不明确。且其转移合同权利、义务时未征得合同另一方同意,故其上诉主张借款合同债权已转移应追加开发管理中心为本案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资金管理中心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在传唤当事人的方式上存在欠缺,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与开发管理中心的工程款纠纷与本案的借款合同纠纷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另案审理,故一审法院就上诉人请求确认借款合同的效力予以审理正确,但确认合同无效后未对其后果作出处理不当。

  • ——肖扬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案大系》(民事卷-1999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43~245页。


  • 贷款合同是金融机构作为出借方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资金管理中心是政府为某一项目资金运转而设立的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其性质不属于金融机构,无权对外发放贷款。资金管理中心的贷款行为违反《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其对外签订的贷款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II》 第1486页 观点编号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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