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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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协助股东虚假、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法智部落:刘广全律师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广全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6日分类:公司法浏览:3337次举报


第三人协助股东虚假、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法智部落:刘广全律师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导读:诉讼实践中经常遇到许多股东通过“过桥资金”的形式向公司缴纳注册资金,然后再转出。我们实践中经常以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为理由,追加股东为被告,对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在抽逃出资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及《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协助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其他主体也应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连带在抽逃出资本息限额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常见的五种协助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第三人担责情形,下面逐一陈述:

一、给股东验资提供“过桥资金”的第三人

    第三人代垫、提供资金,并在登记后就抽回出资,该第三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协助股东侵害公司财产权,在公司不能对外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即构成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故该第三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原第十五条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中明确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删除,但该条规定被删除是因为从2014年3月1日起新设公司登记时已无须验资,这并不意味着在此之前存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情形的第三人无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企业法人,股东出资后,出资财产即脱离了原出资股东而归入公司财产范围。如果第三人代垫、提供资金,并在登记后就抽回出资,该第三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协助股东侵害公司财产权,在公司不能对外清偿债务的情形下,即构成对债权人债权的损害,故该第三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民终1130号北京北大未名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富投资有限公司、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三、以实物或知识产权出资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或不实的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评估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这类情形实践中是非罕见,目前尚无实践支持的案例可参考,但从理论上是成立的。

四、金融机构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资金证明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法[2002]21号)第一条规定:“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资金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第四条规定:“企业登记时出资人未足额出资但后来补足的,或者债权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无效的,免除验资金融机构的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民二终字第26号深圳市商业银行宝安支行与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金汇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国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返还资金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案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应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典型案例: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3民终585号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安徽淮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广全律师,青岛大学毕业,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13年,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地执业。  业务领域包括:公司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3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