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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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被美丽忽悠过吗?关于“套路贷”的前世今生

作者:刘广全律师时间:2018年08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06次举报


你被美丽忽悠过吗?关于“套路贷”的前世今生

法智部落:刘广全

导读:你是否遇到过“美容贷”、“消费贷”、“零首付车贷”以及“校园贷”等五花八门的“套路贷”?你是否参与过网上直播的打赏互动呢?若你参与过,对不起,你已经是“套路贷”的受害者或间接受害者。随着支付宝、微信红包的普及,无现金社会已悄然来袭。盗窃犯快绝迹的同时,各种“高智商”的诈骗犯罪层出不穷,一不小心你就被套路了、“被套路贷”了!

第一节:美丽的陷阱之“美容贷”

丽丽是个迷人可爱的姑娘,大学刚毕业、目前的工作不足以满足她的消费欲望。看着工作在外的时间白白浪费掉,丽丽开始了微商、电销、网评、刷单等网络生意,各种尝试总不尽人意。一个“美容院”的销售人员盯上了丽丽,向丽丽宣传一种免费美容还能网络直播赚钱的伟大事业。丽丽像叼着肥肉的乌鸦,经不起狐狸对她美貌的赞美之词,就乖乖地跑到“美容院”交了智商税。丽丽和美容院、贷款公司签了一份三方协议,美容院负责给丽丽美容整形,贷款公司负责给丽丽支付高额美容费用。丽丽美容变得更漂亮了到美容院指定的网络直播平台表演或参加各种模特展示表演获取的报酬全部由美容院留足管理费后每月向贷款公司支付“美容贷”的本息。丽丽从此变成了美容院的包身工,无休止地赚钱还“美容贷”。丽丽打算罢工抗议这不平等条款,美容院立刻停止向贷款公司归还“美容贷”分期款。贷款公司各种暴力催债的电话、短信迅速以丽丽为圆心向外扩展。丽丽只好继续安分守己地扮演者包身工的角色。丽丽有一天好奇地走进正规美容院询问美容整形价格,才发现自己“美容贷”支付的美容整形价格是市场正常价格的十倍以上。丽丽突然智商觉醒,与美容院、贷款公司的三方协议背的是月息五分的高利贷。丽丽终于明白为什么都快两年了,自己的包身工身份还不能解除的原因。

第二节:“套路贷”的概念及特征

套路贷是指出借人借民间借贷的方式,通过设定阴阳合同或虚假的三方合同,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的新型诈骗犯罪行为。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受害人财物之实的诈骗行为。套路贷借款是犯罪行为人侵吞受害人财物的外在表现。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3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行为人以出借人的名义或与第三方联手通过零付款(垫资)签订医疗美容、分期购物、定向服务等各种形式招揽生意,与受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及关联的第三方分期购物合同、服务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高额违约金保证金手续费等各种名目骗取受害人的财物,或增加受害人的债务。

制造银行流水,包括向第三方指定交付服务费、货款等方式虚假造成受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单方面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及高额违约金。

恶意增加借款金额。在受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犯罪行为人介绍第三方或者虚拟第三方与受害人签订新的虚假借款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受害人财产的目的。

第三节: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215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81日发布了法〔2018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对套路贷的司法审理实践予以权威的指引

  1. 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

    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二、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确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应当从严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出借人主张系以现金方式支付大额贷款本金”“借款人抗辩所谓现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预先扣除的高额利息”的,要加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支付款项来源、交付情况等证据的审查,依法认定借贷本金数额和高额利息扣收事实。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
        四、建立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

    人民法院在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各类风险中,要紧密结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探索审判机制创新,加强联动效应,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治理机制。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良好风气,认真总结审判经验,加强调查研究。


刘广全律师,青岛大学毕业,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13年,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地执业。  业务领域包括:公司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3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