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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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洛阳xx实业有限公司、李伟东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者:刘广全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30日 15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

被告李伟东系洛阳民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李伟东与李廷凡均系该公司的股东。20131225日,被告李伟东与李廷凡分别出资640万元和160万元注册成立了被告鑫鼎公司。被告李伟东与李廷凡出资的800万元经验资后,20131226日以劳务费的名义转入被告李伟东银行账户内。20141223日,被告鑫鼎公司向原告出具《出借意向书》(内含出借声明、担保函、还款计划书各一份),主要约定被告鑫鼎公司为原告王志青出借给洛阳奕锦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15万元(借款期限20141223日至2015322日,月利息3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221日,被告鑫鼎公司向原告出具《出借意向书》(内含出借声明、担保函、还款计划书各一份),主要约定被告鑫鼎公司为原告王志青出借给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20万元(借款期限2015221日至2015520日,月利息4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32日,被告鑫鼎公司向原告出具《出借意向书》(内含出借声明、担保函、还款计划书各一份),主要约定被告鑫鼎公司为原告王志青出借给洛阳元本和轴承有限公司的20万元(借款期限201532日至201561日,月利息4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王志青认可借款期限内约定的利息,被告鑫鼎公司的财务人员已向其支付,并提交了对应的银行交易流水为证。原告王志青另提供短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向被告鑫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伟东主张过还款,被告李伟东在短信中也承诺回款后向原告还款30万元。

另查明,原告王志青转款的收款人为亢燕、侯丛霞和杨创。庭审中,被告侯丛霞称其系洛阳民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其收到的原告款项经过被告李伟东的同意,用于公司业务往来;亢燕在洛阳民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过班,具体雇佣关系不清楚;上班时见过杨创,但是他不在洛阳民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班。被告鑫鼎公司称上述三个人都在洛阳民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班,被告鑫鼎公司成立后没多久就不再经营了。原告王志青提供的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交易明细以证实其向洛阳民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交付了借款。原告王志青提交了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显示杨创每月均向原告方交付固定的利息,支付标准、时间与《出借意向书》的约定一致。庭审中,被告鑫鼎公司辩称其公司向原告支付的利息系受三家实际借款人委托,利用自己的账户代为支付。

二、李伟东与李廷凡系被告鑫鼎公司的股东,二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被告李伟东与李廷凡应对被告鑫鼎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偿还责任,并在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股东欲证明其未抽逃出资,应向法庭提交注册资金从公司账户立即转出所对应的合法的合同文书、发票等正常经营往来参数的支出。否则无法排除股东抽逃的法律推定。

刘广全律师,青岛大学毕业,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13年,先后在上海、北京等地执业。  业务领域包括:公司业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3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工程建筑、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