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特殊规定
1、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经常居住地起诉。经常居住地是指由居住证(暂住证)或者有相关证明能够证明在一个地方连续经常居住满一年以上(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一篇
生活中常备混用的“四金”上一篇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