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小伙在北京打拼事业,未结婚,也没有女朋友。张母命张小伙必须在春节前将女朋友带回家。母命难违,张小伙花钱请大学生李小妹冒充女朋友。张母见李小妹眉清目秀,举止得体,给了其5万元见面礼。后张小伙向李小妹要这5万元,李小妹拒绝。此案应当如何处理?有以下5种观点
A赠与有效,应维持其效力。
B李小妹构成欺诈,按可撤销的合同处理。
C李小妹没有骗取钱财的故意,应按照重大误解处理。
D按彩礼处理。
E按附条件赠与处理。
张小伙“租”李小妹回家过年的合同效力如何?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下五种情形,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有人认为,张小伙与李小妹的情况属于第4种情形,所以协议是无效的。
我认为:“租女朋友回家过年”之“租”其实就是“雇”的意思,此合同就是一方支付劳动报酬,一方提供特定劳务的雇佣合同。此劳务雇佣合同完全是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商一致,纯属“郎情女愿”。此合同订立时,并无违法之处,当然有效。至于此中的人身属性,李小妹完全可以在合法范围内自由处分,带有人身属性的本身就是劳务雇佣合同显著特征之一。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观点中的A\B\C其实就是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可撤销的合同自然是合同有效,且自始有效。
至于如按观点E附条件的赠与来处理的话,那肯定是以张小伙与李小妹喜结连理为条件,条件成就,赠与合同生效,李小妹也就无需返还赠金。
那按D彩礼来处理行不行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三种情形下法院应当支持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但后两种情况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张小伙租李小妹回家过年,一对男女纯属劳务雇佣合同关系,显然无任何感情基础,说到谈婚论嫁的地步更是为时尚早,更无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彩礼返还,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形中任何一种。
据此,惟有按观点C张小伙的母亲以重大误解为请求权基础,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赠与合同,李小妹应当向张小伙的母亲返还5万元赠金。但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且张小伙在与李小妹成立雇佣劳务合同时对此并无约定,张小伙无权要求李小妹返还5万元赠金。如果一直欺瞒下去,张小伙的母亲无从知晓“媳妇”是租来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从而导致人财两空,就是必然结果。
每至春节前,未婚大龄青年男女都愁回家应付父母的“催婚”“逼婚”,似乎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惟有租女友回家过年以尽孝道。但此种“合约婚姻”后患无穷,明眼人一看就是花钱买纠纷,且易引发刑事案件,犹如打开了潘多拉盒子,其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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