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应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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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林某某等30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例

发布者:夏应均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0日|分类:土地纠纷 |87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律师诉讼案列

业务类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之诉

法院终审判决时间:2017年8月18日

代理律师姓名:夏应均

检索主题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土地仲裁

 

李某甲林某某30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案情简介

1983年,李某甲户以李某甲的父亲李某乙为户主在永善县务基乡捏池村星光二社小地名白堡堡处分到一片梭草山(四至边界为:东至星光三组林界,南至立沟,西至赵建军林界,北至立沟)。2009年林改时,在本村赵某某及前任捏池村村主任王某某进行边界指定后,经张榜公示,于2009年7月22日,国家颁发了“永林证字(2009)第060603062号”《林权证》书给申请人。在该证书中,本案所涉林地的权属、四至边界、林班号、使用期限及终止期限等确定得非常清楚。

从林权证发放一直到2013年5月,本案所涉林地及林木都没有任何权属争议。2013年6月,因溪洛渡电站蓄水水位升高,国家新增滑坡搬迁面积征地赔偿。林某某30余户村民见有利可图,便来争李某甲户本案所涉林地及林木的权属,其目的是为了争夺李某甲户涉案地块的赔偿款。2014年6月,实物登记工作组因林某某等人的无端阻挠,便将李某甲户涉案林地登记为:李某甲与星光二组集体争议;指标范围:影响区;图斑号:970。实物登记后,李某甲林某某等村民的无理行为申诉到相关部门。

2015年2月24日,永善县人民政府受理李某甲申请后,依法于2015年4月14日将李某甲的申请转永善县林业局及务基镇人民政府处理。2015年5月12日,务基镇司法所组织李某甲林某某等村民调解未果。2015年5月20,务基镇人民政府在预公示时,又一次将李某甲家本案所涉林地公示为:李某甲与星光二组集体争议,图斑号970号,面积7.923亩。

后,李某甲以侵权之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立案,之后在代理人的参与下,本案经历了仲裁、一审、二审。

 

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本案中,李某甲有合法的林权证,而林某某30余户村民一直以涉案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所涉承包面积与承包证不符而发生争议,故本案的案由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系确认之诉。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3月11日施行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于1996年10月14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李某甲依法应按实际面积7.923亩对“白堡堡970号林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裁判结果】

一、2016年12月30日,永善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以“永农仲裁【2016】第07号”《裁决书》,裁决涉案林地的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归李某甲享有,驳回林某某等人的反诉申请请求。二、2017年4月19日,永善县人民法院以“(2017)云0625民初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林某某30人的诉讼请求,确认涉案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告属李某甲享有。三、2017年8月18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6民终1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林某某等人的上诉请求。至此,李某甲全案胜诉。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是针对的是我国农村村民承包的土地四致边界清楚,但面积不准确的情况下,村民是否完全享有四致边界内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发生争议。事实上,本案参与争权诉讼的大部份村民,自己的承包林地四致边界清楚,但实际面积也有远远高于证书上登记面积的情况,但是受利益驱驶,同时受部份人怂恿,才出现了部份村民共同来侵犯李某甲承包经营权的情况。

本案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3月11日施行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于1996年10月14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的规定。

【结语和建议】

本案涉及情况特殊,主要是溪洛渡电站库区移民针对农村土地的争议,归根结底还是征收补偿费的利益之针,建意主管部门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心态,依法行使权益,减少老百姓诉累,同时加大农村法制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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