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华律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华律首页
|
找律师
|
法律咨询
|
案件委托
|
法律常识
|
网站地图
万祖军律师网
15688461828
网站首页
律师简介
亲办案例
法律咨询
律师文集
律师风采
公众评价
联系方式
律师随笔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随笔
最高院判决:违法强拆房屋,即使强拆人员不是政府人员,政府机关也要担责!
2019年01月10日 | 发布者:万祖军 | 点击:
656
|
0人评论
举报
摘要: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据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职权的表现。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强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
为什么打官司一定要找律师?
下一篇:
楼上漏水,楼下被淹,如何维权
我要评论
共有
0
人参与 , 已有
0
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评论成功,重新加载?
最新评论
万祖军律师
入驻
9
年
近期帮助过:
4397
人
积分:
17890
好评率:
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万祖军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万祖军律师电话(1568846182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568846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