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认定
1一般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逃逸的,在查获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经检验、鉴定的,应在结论确定5日内作出。
2复核:有异议的,应在送达之日其3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收到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不予受理情形:(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终止复核: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复核结论:1维持;2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原单位应在10日内重新调查与作出新的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