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3月、10月,黄某在明知系犯罪所得情况下,分三次收购周某窃取的笔记本电脑共三台,向周某支付收购费用共计7100元,其中两台被黄某转卖他人,一台被侦查机关扣押。
2022年11月12日,黄某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周某,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3年3月11日,黄某上交违法所得13100元。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黄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5月11日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黄某委托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万祖军律师,进行辩护。
经辩护人辩护,检察机关认定了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主动投案系自首,其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退赔,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