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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年09月13日 | 发布者:万祖军 | 点击:84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为:《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主要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为: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了代理行为。

  2、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4、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成立要件。

  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是一种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它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但是,由于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否认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受委托后,我们积极调取证据,与当事人积极出谋献策,案件最终取得胜诉的结果,当事人对我的工作结果给予了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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