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一国家单位会计本人挪用公款110万元,是从出纳手中转账到会计本人账上,现会计给出纳出具了挪款说明,说明挪用了哪些款项,会计找出纳转账时说是上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上缴财政,实则会计用此钱炒股亏空,无还款能力,问出纳会担刑事责任吗?如果担会担多少。
娄底律师为您解答:
根据我阅读你的材料,及结合我以前办理过一个这样案件的经验,给予一下答复:
要认定出纳有没有责任要结合一下两点:
第一,出纳是否明知他(会计)挪用公款的事情,甚至是否有串通的意思表示。如果有就肯定构成挪用公款的共犯,如果没有,还要结合下面第二点看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二,会计拿钱是否符合你单位平常提款程序。就是说,会计让出纳转账是否符合你单位转账程序,即有无其他相关领导签字确认。
综上,如果出纳没有串通的意思,且转账程序符合你工作的转账程序。出纳不承担刑事责任,相反,只要违反上述两点中任何一点,出纳都有构成共犯的风险。
追问:出纳不知道会计把公款挪用去干什么,是后来会计说了才知道的
回答:那也就是说出纳不符合第一条,是否明知的情况。
如果说,第二条,出纳给会计汇款的时候,程序符合你单位一般流程的话,出纳就不承担此次挪用公款的任何法律责任。
如果说会计在不符合单位转账程序的情况下给转账,出纳要承担的不是刑事责任。顶多就是个民事赔偿。因为出纳的审查不严过错导致公司蒙受经济损失,所以出纳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上面的法律意见是我在处理一位高校出纳的案件,总结出来的认定标准。希望能给你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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