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告诫书需要做笔录吗
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 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根据伤情鉴定的结果,如果构成治安 处罚的,应该给予加害人治安处罚。如果达到犯罪程度的,应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进行侦查,按照刑事案件进行处理。当然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轻微,够不上治安管理 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反家庭暴力法》第 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 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也就是说告诫书在司法处理中有可 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以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加强对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刑事司法保护。 [1]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反家暴法,该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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