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进行审查
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时,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目前,审判实践中对公安机关所作的事故认定普遍存在一种观念,认为事故认定由专门机构的专业人员作出,具有当然的证明效力,可以直接作为证据采信。但从实际情况看,交通事故认定中往往缺乏统一的定责标准,事故处理认定人员的主观认识也存在一定差异,交通事故认定有时出现随意性较大、定责失衡的情况,并导致法院审判中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审查出现真空地带,也阻碍了被告人抗辩权的充分实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作为一种证据,应当具有证据的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收集过程要遵守法定的程序,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要与客观事实相符,证据的关联性要求案件所有的证据要相互印证。只有具备以上三个特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同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对事故认定书审查、判断也是证据使用的必然要求。
因此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加以审查判断是我国刑事、民事诉讼证据理论的要求。实践中,有个别交通管理人员因业务知识、实践经验限制,或接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而作出了与实际不相符的认定。若审判机关对此认定书不加审查就予以采纳,势必造成错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样是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管理事项的一种判断,也就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做出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和所有其他书证一样,其制作过程离不开制作者的主观性,但其一旦形成,就具有了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作用,既可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又可在刑、民诉讼中,起到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赔偿义务人应否承担及承担多少民事责任的作用,其涉及三种不同类型的诉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民事案件尚且如此,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则更须慎之又慎,事故认定必须接受司法审查。
程序上如何进行审查、判断
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肇事刑事、民事赔偿案件中,既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鉴定结论加以使用,那么划分事故责任,就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就不具备证据合法性的特征,从而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认定书必须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事故认定书必须由具有一定资格的交通警察作出。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往往没有附鉴定人资格证明,而审判人员也未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如史某不服法院的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乡村道路上,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派出所的民警作出的,该民警并无鉴定人的资格。法院审理该案时并未对鉴定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这就要求代理律师在案件代理过程中须加大对制作主体资格审查的力度。
2.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应遵循特定的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着这样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手续不规范,有的根本没有送达有关当事人,有的只送达当事人一方而没有送达另一方;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了有关当事人,但未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如本人代理的多起该类民事申诉案件中,交管部门均未向当事人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及理由。代理律师在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中,要注意对其公布过。
实体上如何审查、判断
1.对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与判断,首先要肯定的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与认定事实的证据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对该事实证据作出具体的分析。如车辆的驾驶员是否为车辆的所有人(包括法定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驾驶员是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无驾驶无号牌车辆或驾驶不符合行驶技术要求的车辆的行为、有无无证照驾驶等违法行为等;有无在紧急情况下,驾驶员出于社会公益,比如为救灾、救人、追捕犯罪分子,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不承担事故责任,应由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的情况。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事故责任。违章行为与事故认定没有必然的联系,有违章行为并非必然要对事故的发生及后果承担责任。代理律师应注意审查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是否全面、及时、合法,证据是否真实;其次审查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再次审查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证据间能否相互印证。
2.没有证据认定事故责任时,审查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如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就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推定。如因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规定了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间。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审查时,代理律师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存在不恰当拖延,有可能存在取证不及时而影响责任认定的情况,则有理由对事故认定书的及时性、准确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3.审查事故认定书的用语是否规范、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恰当。
《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形式均作了规定。实践中,可参照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代理律师应当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同时律师主要指审查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违章行为与所引用的交通法规条款是否相互对应,用语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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