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赣律民交字第号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因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委托**民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议定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交通事故纠纷案审的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负责办理有关法律事务,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向律师如实反映全部案情,提供可靠的证据和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四、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乙方因甲方过错或甲方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合同的,乙方扣除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后余额退还甲方。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律师服务费、办案费,乙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
五、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民信律师事务所民事案件诉讼风险须知》,告知其民事案件审理因涉及诉讼参加人的取态与反应、承办法官依法之自由裁量权、证据之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间的差异等因素,故乙方指派之律师应勤勉的依法办理案件,且尽量告知甲方须自行承担可能的诉讼风险。
六、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
全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
一般代理
七、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缴纳律师服务费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缴清。
乙方律师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办案费(含鉴定费、公证费、办案所需差旅费、以及乙方代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据实支付。
八、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终结止(判决、调解、撤诉及案外和解等)。
九、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十、其他约定:
甲方: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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