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吟律师团律师
专业刑事、拆迁、债权债务律师团队 咨询电话13656694889
18868800420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应当履行的义务

作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36次举报

根据《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对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获得商务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才能出口,对于禁止和限制出口以外的其他技术,允许自由出口,但应当向商务部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软件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所以,如果软件涉及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将其著作权许可或者转让给外国人;软件涉及限制出口的技术的,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应当获得技术出口许可证;其他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向商务部办理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判断某一软件是否属于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范围,以商务部公布的目录为准。

华律网


龙吟律师团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8868800420
  •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91.6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39次 (优于96.5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3次 (优于98.2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47550分 (优于99.9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2056篇 (优于98.63%的律师)

版权所有:龙吟律师团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819898 昨日访问量:1422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