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规则:
1、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是劳动者申诉或起诉,就由劳动者举出证据证明。
2、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员工认为工资标准调高了,单位认为没有,由员工举证;单位认为员工的岗位已经进行了调整,员工认为没有调整,由单位举证;员工认为自己已离职,单位认为没有离职,由员工举证。
3、何时入职,何时离职,由用人单位举证。
4、劳动者是否在上班,由用人单位举证。
5、是否发放工资及发放金额,由用人单位举证。
6、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事实负举证责任;注意,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否认的,由劳动者举证;但是用人单位如确有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否有事实依据(比如员工是否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这由用人单位举证。注意,这是两个不同的举证责任。
7、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因为是否缴纳社会保险在社保中心一查便知,实务中很少对该事实发生争议。
8、用人单位按劳动规章制度处理员工而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还必须举证证明该规章制度内容、程序合法并并已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9、是否加班由谁举证?目前各地的司法尺度不一。有的地方要求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不存在加班,否则即按劳动者的主张认定存在加班。有的地方则要求劳动者须举证证明加班。但是如果双方认可确实存在考勤,那么用人单位肯定需要把该考勤拿出来,否则将对单位不利。
10、在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劳动者受伤是否为工伤,由用人单位举证。
11、其它与案件事实有关,同时又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否则也将按劳动者的主张进行认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举证规则并非一律“谁主张,谁举证”,与一般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大不相同。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大大重于劳动者。而在仲裁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来说,就必须转化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取证意识,规范用工,建立完善的用工制度,保存用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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