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的概念,民法学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合同是指确立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包含经济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是指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等。目前我国关于合同概念的民事法律规定有二条,一是《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是《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在司法实务中,上列合同存在着书面、口头等形式。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概念,并无明确的司法解释。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可视为是合同诈骗罪的雏形规定,其中有“利用经济合同诈骗公私财物”的提法。现行刑法把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使其脱离了侵犯财产罪这一章而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范畴,从此意义上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应为反映市场交易内容的债权和物权合同,而不应包括诸如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婚姻合同等,同时,由于刑法在金融诈骗罪一节中新设立了集资、贷款、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卷、保险诈骗罪等罪名,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自然对上述内容予以排除。实践中利用如抵押、质押、合伙、承包、租赁、联营、买卖、加工承揽、保管合同进行诈骗,必然侵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诈骗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也是构成本罪的特征。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合同既可以是无效合同,也可以是有效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形式如摄影、录像、电子邮件等。口头合同应排除在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之外。《合同法》规定除即时清结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合同诈骗罪法条中表述了“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谓签订即是签字、订立之意,两者相合自然得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不包括口头合同。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合同的形式以及法律效力不影响诈骗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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