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强,男,1980年3月24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隆阳区板桥镇粮管所宿舍,系云南省**市道路桥梁工程公司临时工,2004年4月至今在保龙公路进场道路第三合同段负责试验工作,捕前住保山市公路总段宿舍。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已服刑。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强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赵-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强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4年3月,被告人赵-强以联系“保龙高速公路料场备料工程”,需要打点为名,先后两次骗取了钥*杰的人民币共计19000元。
2004年5月至8月,赵-强又以其姐夫吴*林在保山市重点公路建设投资处主持工作为名,谎称吴-已许诺中标“昌宁至永平二级公路修建工程”,向李*春骗取了租联合破碎机押金、租场地费、购买装载机费用,共计51000元人民币。
2004年9月至11月,赵-强假冒保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名义,伪造了两份指挥部的文件,以已经搞到“保龙高速公路7公里半到9公里段开挖和构造物工程”并准备签订施工合同为名,先后向范*德收取了机械设备资质押金、打点费及办理授权委托书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1000元。
2005年2月至5月,赵-强以吴*林与保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彭*恒关系较好,该指挥部正招聘小车驾驶员,可以照顾为由,伪造了该指挥部的一份“报到通知”。从中骗取陈*奇的报名费1000元人民币。以上被告人共计骗取人民币82000元。
2004年8月至2005年5月,赵-强以“保龙高速公路路面用水泥稳定碎石层备料工程”为名,利用电脑复印、扫描后,用裁纸刀私刻的“云南保龙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印章和冒签的“彭*恒”姓名,伪造了该指挥部的中标通知书、授权书、承包指令等有关施工文件,先后骗取了马-昂的押金、资料费等共计25600元人民币。
2004年9月至2005年3月,赵-强假冒“保山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之名并冒签了时任保山市重点公路工程管理处书记“吴*林”的姓名,利用自己伪造的一枚“云南省保山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印章和“腾冲驼峰机场二级公路工程”授权书、发包合同、开工令、公证书等文件,与杨赵海签订了两份工程发包合同,先后骗取了杨赵海的押金、材料费等共计51600元人民币。
14年 (优于91.67%的律师)
39次 (优于96.52%的律师)
53次 (优于98.22%的律师)
347550分 (优于99.94%的律师)
一天内
22056篇 (优于98.6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