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据此规定,骗取受害人财物金额在贰万元以上,应予刑事立案,与2001年的《立案追诉标准(一)》相比,有了显著提高,且《立案追诉标准(二)》未区分单位范围与自然人犯罪的金额,统一定罪量刑标准。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1、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因非法占有为目的,反映的是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具有抽象性、可变性、主观随意性的特点,难以正确把握,对于行为人是否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依靠推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看行为人的主体身份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是否采取欺诈手段及欺骗的程度;其次要看行为人有无积极的履行合同,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第三注意查明财物的去向,未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因,行为人对财物的处理,是否用于还债、挥霍或者投机行为,拒不归还;最后要看行为人违约后的表现,是否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2、合同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应才行为人的借贷动机及目的、借贷用途、无法归还原由、有无归还能力等综合因素考虑;若确因正常用途借贷,虽在借贷中虚构了部分事实,但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未挥霍,又未赖账,只是客观原因无法如期偿还的,应属借贷纠纷,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3、因一时资金困难,临时占用他人资金用于某种需要,但是事后及时偿还的行为是否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情形。若事后能及时偿还财物并赔偿损失,不宜作为合同诈骗罪处理。
4、合同诈骗罪与普通民事纠纷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公司或者个人为了获得签单的机会,虽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但是故意夸大自身一定的经济实力,目的是令对方信任自己,达成与其签单合同的目的,此时所签订的协议应为真实有效的合同,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积极履行合同,但最终没有完全履行合同,或者仅仅是履行了一部分合同内容,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但是主观上仍有归还欠款的意图,此时的行为与合同诈骗罪规定的行为人根本不具有履行合同能力而故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有本质区别,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应属民事纠纷,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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