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2015年5月初,受害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2014年初至2015年5月份期间,被一个叫刘某的食品推销员以提供低价饮料为由,前后骗走货款131万余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现已无法正常经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责任。接警后分局经侦大队立即开展工作,通过对30余人的调查取证,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13年在安庆市一经销商做业务员期间认识受害人张某,自2014年开始刘某找到张某并承诺能给其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各种饮料,张某表示同意,双方口头约定价格、数量,由刘某预收货款、向张某供货,该刘采取高价进、低价出的手段骗取预收货款,涉嫌合同诈骗。经专业机构审计,自2014年初至2015年5月,刘某在张某处拿走货款计3330922元,至案发有1229544.20元的货款不能说明去向。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律解读】合同诈骗罪怎么处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2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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