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为金融机构;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国合资者为金融机构;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外国合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应当由申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设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的章程;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申请人最近3年的年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外国银行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的名称、总行无偿拨给的营运资金数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申请人最近3年的年报;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应当由合资各方共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合贤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名称、合资各方名称、注册资本额、合资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经营合同及拟设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章程;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外国合资者最近3年的年报;中国合资者的有关资料;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投资者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应当满足其最低注册资本额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金融机构;
二、申请人在中国已设立代表机构(独资财务公司设立代表处满二年以上);
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额不少于100亿美元;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督;
五、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申请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独资财务公司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申请;
六、申请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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