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罪未遂的情形
1,因为举动人意志以外的缘故原由,虽其已着手实行调用公款犯法举动,但尚未能将公款挪出。
2,举动人已将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缘故原由而尚未使用,这种挪而未用的举动,现实上已经侵犯公款的全部权,因此,应比照调用公款罪既遂从轻或减轻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犯罪未遂怎么取证
关于犯罪未遂如何取证,首先,要有行为人的供词,被害人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其次,要收集证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比如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书籍。再次,要有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包括书证物证。通过对行为人、被害人、目击证人的讯问和询问,对现场勘查并制作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确认作案现场。
提取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用这些证据来证实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对原因,导致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以外对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事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等八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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