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吗
危害结果不一定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当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过失犯罪便是如此。
但由于危害结果并非一切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故当危害结果不是构成要件要素时,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便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例如,抢劫行为没有取得财物、没有致人伤亡时,仍然成立抢劫罪,只不过是预备、未遂或中止罢了。
二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不管人们以什么标准区分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但可以肯定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时,才可能成立犯罪既遂。
危害行为一定是所有犯罪的必备要件 ,这没有疑问。按照现行刑法 ,犯罪可分为结果犯 行为犯 危险犯 。 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基本构成要件行为就为既遂,而无须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或有该犯罪结果发生的法定危险的犯罪类型。
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结果犯 ,是不只有其犯罪行为的发生,其犯罪行为的既遂还要求有一定的结果发生。如盗窃罪。 危险犯 ,实施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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