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间透露犯罪方法算是教唆犯吗
无意间透露犯罪方法在目前的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证实该犯罪足以构成教唆犯。
教唆犯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
关于教唆犯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理论上众说不一,其观点大致可以概括以下三种:
一是教唆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就构成教唆犯。
二是以引起犯罪意图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行为,就成立教唆犯。
三是实施犯罪说。这种观点认为,要成立教唆犯必须是被教唆的人实施所教唆的罪,并且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犯罪之间有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三种观点值得商榷。
其次,教唆行为说和实施犯罪说虽然都有正确的一面,但都失之片面,刑法第29条关于教唆犯的规定有两款,共犯教唆犯和单独教唆犯是两种不同情形的教唆犯,因而,它们各自在客观方面成立的要件是不尽相同的,实施犯罪说正确地阐述了刑法第29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忽视了第二款的规定,教唆行为说则恰恰相反,因此,他们都具有片面性。正确的表述是对两种不同情形的客观方面分别加以论述。
(1)共犯教唆犯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
共犯教唆犯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被教唆人犯了(包括预备和实施)所教唆的罪,并且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犯罪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可以表现为一因一果的形式,即教唆行为是被教唆人犯罪的唯一原因,也可以表现为多因一果的形式,即教唆行为和其他的因素都与被教唆人犯罪有因果关系,不管是一因一果或是多因一果,教唆人都构成共同教唆犯。
(2)单独教唆犯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
共犯教唆犯和单独教唆犯在客观方面的成立要件尽管有区别,但在行为人须有教唆他人犯罪行为这一点是共同的。那么什么是“教唆他人犯罪”呢?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教唆”是怂恿指使的意思。“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罪,“教唆他人犯罪”就是指怂恿指使他人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行为。
教唆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有口头教唆、有文字教唆、还有动作教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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