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区别
1、客体要件不同。
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而且极易引起被害人家庭离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施完毕,仍应视为既遂。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此罪的成立。
2、犯罪对象不同。
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3、犯罪目的不同。
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如何防范儿童被拐卖、拐骗
家长应该了解预防和识别拐卖的知识,提高警惕,不要让孩子失去庇护,不让悲剧再发生在我们身边。那么我们该如何防止孩子被拐卖?
1.在公园、小区、商场、超市、医院、幼儿园门口经常有样子和蔼的中年妇女,上前搭讪,夸孩子长得聪明漂亮,伸手要抱孩子,抱起孩子就跑,或故意引孩子走开家长的视线,趁家长和别人说话不注意,抱着孩子消失在人群中或跳上路边同伙的汽车逃走,大多数家长不能对这突如其来的事情及时反应,等清醒过来,孩子和人贩子已不见踪影。
2.在商场、超市、菜场等地方,装做购物的人贩子会以极快的速度,趁家长挑选商品的时候,抱起手推车中的孩子消失在人群中,因此,在公共场所拒绝陌生人抱孩子。
3.和孩子走与机车道逆向的人行道,尽量靠里走,防止人贩子利用摩托车、面包车飞车抢夺;尽量使用婴儿专用背带,将孩子挂在胸前,坐手推车的孩子要系好安全带。
4.孩子能说话时,就要训练孩子背家庭人员电话号码、所住城市和小区名、父母名字。教育孩子一旦在公共场所与父母走失,马上找穿制服的工作人员,说出电话号码。不要哭,以免引起潜伏在周围的人贩子的注意,不要跟任何没穿制服“好心帮助”的人走,如果要被强行带走,马上大声哭喊。
5. 不要把孩子交给任何陌生人看管,包括自称老乡的人,以及自称是某个家人或亲朋的朋友和同事,人贩子很善于伪装,不要以为抢夺孩子的人一定是恶狠狠的,有些人贩子是披着羊皮笑脸相对的,有的为达目的甚至可以在目标身边潜伏一段时间,目的就是要目标麻痹大意放松警惕,寻找机会下手。
6.确保大门随时锁好,防止人贩子入室抢孩子。
7.在正规保姆介绍所聘请保姆,保留好保姆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清晰的生活近照,证实其家庭电话、地址、家人等信息,留意经常与保姆来往的人员,一旦发生保姆拐卖孩子,警方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尽快找到犯罪人,解救孩子。
8.在医院不要把新生儿交给不认识的医护人员,人贩子有时装扮成医护人员,从产妇或其家人手中接过孩子很快消失。
9.学龄儿童最好有家人接送上下学,否则应该和同学结伴上下学,尤其是13至15岁的女童要注意,防止被卖淫团伙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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