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如下: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以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以实际因就医发生的正式票据为依据。
5.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人身损害赔偿原告在举证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1.证明被告确系侵害人或承担民事责任人的证据。
2.证明侵害行为实施过程的证据。
3.证明损害结果的证据,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法医鉴定、转诊手续、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
4.证明因人身受到伤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包括医疗费、就医交通费、就医住宿费、补救性残疾用具费、丧葬费等有关费用单据。
5.证明确需的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转院到外地就医期间生活补助费和依靠受害人抚养的人及所需费用等证据。
6.能够证明造成伤害事实和后果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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