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网络空间已成为第五大主权领域空间,互联网已经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最前沿、主战场、主阵地,能否顶得住、打得赢,直接关系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和政权安全。作为经济社会运行神经中枢的金融、能源、电力、通信、交通等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一旦遭受攻击,就可能导致交通中断、金融紊乱、电力瘫痪等问题,破坏性极大。该法的主旨,就是要维护保障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
有助于保障网络安全。现在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并不是网络强国,网络安全工作起点低、起步晚,相关举措滞后,安全形势堪忧。一方面,域外势力加紧实施网络遏制,利用网络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另一方面,我国重要信息系统、工业控制系统的安全风险日益突出,相关重要信息几乎“透明”,存在重大的潜在威胁。该法的出台,对于维护网络运行安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具有基础性全局性的意义。
有助于维护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当前,网络信息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联,在推进技术创新、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带来比较严重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经济生产、社会生活中的大量数据,大部分通过互联网传播,网络侵权、网络暴力、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网上非法获取、泄露、倒卖个人信息等时常发生,严重危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损害百姓切身利益。《网络安全法》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网络安全法的意义包括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有助于保障网络安全、有助于维护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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