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如果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存在第(一)或第(三)、第(四)、第(五)种情形,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就构成了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如果当事人是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若存在胁迫问题,也被婚姻法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以上五项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指的是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此外,如果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如向非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未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证明,双方未共同到场,在不符合这些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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