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彩礼钱给多少的问题,其实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比如河南、江西地区的彩礼价格就很高,通常是十万起价。而且女方条件很好的话,彩礼价格可能会更高。
所以在不同地区彩礼价格是不同的,因为每个地方的风俗和习惯不一样,所以对彩礼的要求也不同;另外,彩礼的价格多少还和新人双方家庭的条件有关,有的家庭条件不好的,也可以互相商量沟通一下,少给一些彩礼。
总之,彩礼不是对嫁女儿的明码标价,不能过于利益化,应该两家互相体谅、彼此协商,男方家庭多为女生家着想,而女生家庭也要为男生着想,学会环外思考,不要因为彩礼活生生拆散一段美好的姻缘。
一般法院认定彩礼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不予以返还。而且女方用彩礼钱在登记结婚前购买的家具、家电、汽车、首饰等财产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由此可以知道,彩礼钱应该是赠与女方的,归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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