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通过行政部门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往往因协议中的房屋问题再次引起纠纷。此类纠纷主要表现为:1、协议中明确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归另一方所有,离婚后,另一方拒绝办理过户手续;2、协议中明确将登记在夫妻名下的房屋归一方所有,离婚后,另一方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要求一方当事人进行司法确权的。
上述纠纷到法院以后,对如何确定案由、管辖法院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上述纠纷案由可确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依据民诉法规定,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述纠纷案由及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如属起诉当事人一方要求履行协议内容,此属合同内容,可按上述第一种意见办理即可;如属起诉当事人一方要求确认有关物权内容,应按物权纠纷立案,因争议标的物系不动产,应按专属管辖确定法院。
1、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期限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律没有规定离婚协议不可以约定一方以不付抚养费,但如果出现孩子向一方索要抚养费用时,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父亲与母亲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原告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约定于法有据,该约定合法有效。但实践中由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抚养能力已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影响到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长。此种情形下,子女可依法要求另一方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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