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吟律师团律师
专业刑事、拆迁、债权债务律师团队 咨询电话13656694889
18868800420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离婚诉讼原告一审代理词

作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5次举报

  离婚诉讼原告一审代理词

  离婚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接受沈胜勇的委托,指派本所朱娅娟律师担任原告沈xx与被告陶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沈胜勇的代理人。开庭前,代理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结合今天法庭调查所查明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且已无和好可能,依法应当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1、被告曾向瑶海区人民法院多次提起离婚诉请,由此可见,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皆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

  2、原告于2014年3月住院生病期间,被告没念任何夫妻情分,未予任何照顾,违背了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助义务;

  3、原、被告已分居多年,没有夫妻生活,双方感情冷淡。

  由上述理由,可以看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根据《婚姻法》等规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当判决离婚。

  二、应当对于共同的存款35万元进行分割。

  该35万元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将存于原告账户中的35万元支取,故应当对此35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无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龙吟律师团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8868800420
  • 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91.6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39次 (优于96.5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3次 (优于98.2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47544分 (优于99.9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2056篇 (优于98.63%的律师)

版权所有:龙吟律师团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758995 昨日访问量:1646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