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在处理上与合法婚姻有所区别。
1、事实婚姻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
2、事实婚姻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决准予离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那样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还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3、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烟法的有关规定。注意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的人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1、从人身关系方面的内容。事实婚姻对人身关系的效力即对双方当事人及对子女的抚养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凡被认定为属于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如互负抚养义务、双方所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互有配偶继承权。事实婚姻关系的子女具有与合法婚姻关系的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2、财产关系方面的内容。事实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与登记设立的夫妻关系具有同样的内容。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除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和收益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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