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一物二卖型合同诈骗罪时,应当重点区分民事纠纷、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界限。
一物二卖以房屋买卖居多,但并非全部属于诈骗,有些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现实生活中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甲有一房屋,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收取了定金或全款,还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时,丙联系到甲,愿意支付高于乙的价款买受房产,甲方自然乐意,为了利益不顾与乙方合同在先的约定,接受丙方的款项并配合过户。乙方交了房款得不到房屋自然到公安机关控告甲方构成合同诈骗,结论当然是公安机关以属于民事纠纷而不予刑事立案。依据物权法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能取得物权的可以依据合同请求出售方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种: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合同。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近年来出现大量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在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除买卖的价款与借款数额相同外,买售方的真实意思并非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具体表现为不去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不要求出售方交付。该房产被出售方再行转让,是不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罪。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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