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须以公司权力机关的特别决议确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变更章程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否则,不得以其变更对抗第三人,这是章程变更的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变更章程自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即发生效力。
1、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内容;
2、公司管理事项有明晰、可操作性的规范;
3、对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规定,同时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途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4、对公司出现异常状况的事件有相关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如多名董事突然丧失行为能力时董事改选、补选等;
5、具有符合公司特殊情况的不同规定,如两名股东股权比例67%和33%状况下,章程仍规定“普通事项50%以上投票权股东同意通过,特殊事项2/3以上投票权股东同意通过”,其实质是部分股东完全没有人和决策权利。
第一是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因为公司章程是依法制定的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具体规则,公司应当遵守。
第二是对公司股东具有约束力,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的共同约定,即使是公司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也是以认可公司章程为前提的;原有股东转让股份而退出公司,并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
第三是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因为这些公司负责人是被委托、推选、聘任来管理经营公司的,有义务遵守公司制定的规则,包括他们本人的行为和他们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都应当受公司章程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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