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企业拆迁补偿款账务处理是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拆迁补偿款,会计人员核算时,应将其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专项应付款:具体是指企业的专项资金对外发生的各种应付和暂收款项,属于企业的一项负债,具有转款专用的性质,无需以资产或新的负债偿还。
专项应付款科目主要用以核算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包括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款项。企业取得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时,应按照专项应付款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
拆迁补偿有以下流程:
1.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
2.房屋征收部门对拆迁房屋进行面积测量;
3.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4.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三、
被拆迁人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可以找以下部门:
1.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2.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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