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1、发布征地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2、征询村民意见(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乡镇政府);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5、征用土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报省国土资源厅);
9、土地补偿登记;
10、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征地补偿费用项目有很多,主要有四种,即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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