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财产继承,是指因公民死亡而对其个人的财产进行继承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考虑到财产继承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且具有无偿性,现行税收政策对财产继承大多规定为免税或者不征税,但各税种规定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法律规定:
(一)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通过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方式继承房屋的行为均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对通过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方式继承房屋涉及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按照《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法定继承人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继承(遗赠)土地、房屋权属应当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以继承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上述规定中的“继承方式”应当包括《继承法》中规定的所有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财产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相对,又称无遗嘱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进行继承的制度。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即依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婚姻、血缘关系而确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都是强制性规范,除由死者生前依法以遗嘱方式加以改变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变更。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此类继承也属于法定继承的范畴。
(二)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三)遗赠
遗赠是指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根据公民的遗嘱在遗嘱人死后继承遗嘱人财产权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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