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标题文书上部正中写“起诉书”或“民事起诉书”.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原告与被告栏目内,分别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住址。
当事人的书写程序是:
(1)原告,多人需依次写。原告如有代理人,就写在哪个原告的下一行。
(2)后写被告,有几个依次写几个。
(3)再写第三人,有几个依次写几个。原被告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时,就在原、被告栏内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再写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注明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和职务。
(二)正文
正文是民事起诉书的主要部分,包括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1、请求事项。即诉讼请求。要简明扼要地写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的争议问题,也就是案由。即请求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如请求赔偿,偿还债务,履行合同等。
2、事实。即双方争议的具体问题,要把争议的起因、经过、现状、特别是争议的焦点,具体地写清楚。
3、理由。即诉讼请求的根据,主要是列举证据,说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同时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分析论证。
(三)结尾
在正文之后,另起一行写明致送机关,而后在其右下方,由具状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具状的年月日。
(四)附项
这是民事起诉书的附加部分。应具体写明民事起诉书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1、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注:
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2、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注:
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3、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1、适用顺序问题
(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
(2)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
(3)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
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
2、主从法律关系的适用问题
(1)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注:
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2)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注:
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3、请求权竞合的适用问题
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4、法律关系的变更问题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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