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承租人与商场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商场给付了一年的租金和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在合同外又另行给付了水电煤气表押金一万元。由于商场客人少商铺经营不景气,承租人想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合同约定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所缴纳的剩余租金、租赁保证金和其他费用不予退还,承租人认为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过重。故引发纠纷。
案例分析:
根据承租人与商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不再继续租赁商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是对其缴纳的租赁保证金、剩余租金等其他费用不予退还,此处可能存在违约金过高的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违约金不得高于造成损失的30%,因现承租人仅租赁五个月,除剩余租金外承租人还缴纳了租赁保证金,二者相加的违约金很有可能已经远远高于给商场造成的损失。对于承租人缴纳的装修保证金,由于合同约定在承租人装修完毕商场验收合格后装修保证金予以退还,现承租人早已装修完毕并投入经营,故装修保证金退还条件已满足,商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退还。
对于承租人额外给付的水电煤气表押金,由于合同中仅约定等其他费用并未明确约定水电煤气表押金,所以该费用承租人也可以主张返还。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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