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特定的。其特定性表现在:第一,特定的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
第二,特定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在这两类案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此外,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是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比照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一审程序:
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二审程序:
1、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审理程序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内容方面。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一)概念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具有相同的诉讼地位,并具有相同或相等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诉讼原则。
(二)该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2)双方当事人拥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
权利。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一)同等原则
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法定的诉讼义务。
(二)对等原则
对等原则是指外国司法机关如果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我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必须遵循二个原则:第一,自愿原则;第二,合法原则。
4、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有权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相互反驳和辩论,以维护自己所主张的实体权益。
5、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助于引导、规范人们的诉讼行为,也有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度。
6、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行使或者放弃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7、检察监督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是指检察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8、支持起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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