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程序:
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二审程序:
1、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审理程序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内容方面。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可以分为三类: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原告所交的费用,只是预先交纳,待到案件审理终结时,再由法院通过判决来确定到底由哪一方负担诉讼费用。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诉讼费用的承担有以下几种情形:(1)败诉方负担。(2)当事人按比例分摊:当事人各有胜负的,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双方当事人按比例分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的具体数额。(3)协商负担,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诉讼费用。(4)人民法院职权确定由哪方负担诉讼费用。(5)原告负担:原告提起诉讼后,因种种原因决定撤诉,凡撤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收取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的50%。(6)为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承担,例如串通作伪证等违法行为。
如果原告确实存在现实的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诉讼费用,可以申请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
人民法院不会直接收取当事人交纳的费用,而需要原告拿着法院开具的诉讼费交款通知单到法院指定的代理银行网点缴纳。如果代理银行在法院设有办公网点,那么则直接在该网点进行办理就可以了。原告在收到缴费通知单后七天内到银行完成缴费就可以了。银行收取诉讼费后,将会向当事人出具相应的缴纳凭证,这样就完成了交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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