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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

作者:龙吟律师团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9次举报

一、特殊地域管辖的确定规律

  1.除因海难救助费用与共同海损引起的纠纷案件以外,因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船舶碰撞和海损事故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法定管辖权;

  2.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也就是说,与纠纷案件密切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对特殊地域管辖所涉及的纠纷案件有管辖权。

  3、公司纠纷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的类型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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