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我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依法可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只要义务人未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则法官不能主动适用超过诉讼时效义务人可以不履行义务的规定,从而驳回权利人的起诉。这点需要我们在依法收贷过程中格外注意。
此外,《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某些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处于强势地位,在合同约定时将时效提前或者缩短,一定情况出现诉讼时效就自动中止或中断,更有人约定即使超过诉讼时效,另一方也不得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这些约定均是无效的,仍然要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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